内容摘要:合同违约规范是合同法中非常重要规范之一。本文对国内合同法中违约责任规范定义、法律特点、归责原则、违约责任构成与违约责任免除范围等基本规定进行论述。合同法确立严格责任作为合同归则原则与国际间经贸交往的归则接轨,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是国内合同法规范的重大进步,有效保护守约方的利益。
关键字: 合同 违约 责任 归责原则 不可抗力
前 言
违约责任规范是国内合同法中的一项关键的法律规范,它是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具备法律约束力的保障,不仅能够促进合同的当事人双方自觉全方位地履行合同义务,起到防止和降低违约行为的发生的预防用途,而且在发生违约时,通过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使守约方的损失得到补偿。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国合同法》以三个合同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为基础,以《民法通则》为指导,吸取了行政法规和司法讲解的规定,移植和借鉴海外立法,摒弃了三个合同法过于原则、过于简单的缺点,是一部进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全市场买卖规则,较为完备要紧法律。违约责任规范无疑是合同法中非常重要规范之一。国内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规范进行健全,不只在总则中设专章对违约责任作了一般性规定,而且在总则的其他章节和分则对违约责任规范作了具体规定。
1、违约责任的定义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承担法律责任。国内的合同法律规范规定当事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主要包含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弥补手段和赔偿损失三种形式,这三违约责任形式可依据不一样的情形具体适用,既能够单独适用,还可以同时适用两个或全部责任形式。违约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是在长期的市场买卖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法律机拟定约后需要履约,需要遵守合同的义务,违约一定是守约方权利的侵害,从公平的原则出发,有侵害需要要给以补偿。
2、违约责任的内容
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法律规范的目的在于通过让违约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补偿和惩罚所承担的财产支出,维护守约方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合同法规定须依据违约的具体状况让违约方承担下列之一或者全部以下三种违约责任
1.继续履行合同
违约方不可以履行合同或不可以按时完全履行合同,令相对人不可以达成合同预期利益,相对人假如发现违约方拥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并且继续履行对自己有利时,有权需要他们继续履行合同,以恢复自己合同的权利。
2.采取弥补手段
主要指在已经出现水平违约的状况时,违约方采取必要的手段降低合同因水平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需要致使的损失,与采取必要的手段为恢复合同的全方位履行创造条件,为他们达成合同权利而完成必要的工作。国内合同法第111条规定,合同水平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在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不可以达成补充协议的,受损害方依据标的的性质与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需要他们承担维修、更换、重做、退货、降低价款或者报酬的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因为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他们导致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因为当事人的违约给他们导致损失的,给予必要的补偿是整个合同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之一赔偿损失要依据公平原则和等价的原则进行。既损害多少赔偿多少,没损失就无须赔偿。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弥补手段后,他们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当然,违约责任的补偿性更不是绝对的,在特定状况下违约责任也体现出惩罚性,如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违约金高于但不是过分高于违约所导致的损失的,高出的部分即具备惩罚性。依据第113条,经营者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买家可以需要增加赔偿其遭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买家购买产品的价款或者同意服务的成本的1倍。英美法系较之国内法系更强调违约责任的补偿性,这体目前其对实质履行的态度上。
英美法系上除去一些特殊状况外,最重要的违约救济是损失赔偿,而非实质履行。实质履行作为平衡法上的救济方法,是以公平正义原则为指导的,即以所谓衡平法院法官的良心为准,需要个案酌量。同时,它又作为一种补充救济方法,总以例外的方法存在,所以其适用的条件一般以其不适用的状况表达出来,法律经济剖析学派对英美法系的以上做法提供了理论依据,若他不履约而增加的收益超越他们因其履行而可获得的利益,那样他的违约行为就是一种有效益的行为 。即所谓:“有效益违约”(Efficient Breach)。这对合同双方而言没损害,对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也是有益的。
“有益违约”倡导只须赔偿守约方可期待利益即可不实质履行,其假设的首要条件可期待利益是确定的,这类都使该理论遭到很多批评和反对。反对者觉得,可期待利益的确定本身便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可期待利益赔偿中的种种限制,如损失的可预见性、确定性等,使守约方基本上没办法得到充分补偿;另外违约后的买卖本钱并未必比实质履行中的买卖本钱低,总是致使极不效益的后果。因此他们倡导扩大实质履行的适用,而不是仅仅将它作为一种补充。不过,现在美国合同法上仍将损失赔偿作为最重要的救济方法,虽然很多法院对实质履行的适用的确出现日益灵活放宽的趋势。
3、违约责任的特征
违约责任具备以下特征: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这包括两层含义:
1、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没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首要条件,没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不承担违约责任。2、违约责任具备相对性。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第三违约责任具备补偿性,违约责任主如果一种财产责任,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合同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从合同法所确认违约责任的内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弥补手段、赔偿经济损失,都体现补偿性。第四,违约责任可约定性,依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法、违约金的数额等,
4、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综观各国立法实践,对违约责任原则的规定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国内合同法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合同法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弥补手段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这就是严格责任原则。在违约形态方面,《合同法》第107条规定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两种形态,这承袭了《经济合同法》第29条、《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条、《技术合同法》第17条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内传统立法中两分法看法,马上违约形态划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合履行。这种划分可以涵盖所有些违约形态,是从中国的实质状况出发,在总结国内立法、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打造的科学的违约形态体系。第二,归责原则方面,《合同法》第107条、120条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这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条,《技术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只须没有免责事由,违约行为本身就能使违约方承担责任。因此严格责任更有益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克服信用危机。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只有在不可以证明其对违约行为无过错的状况下,才承担违约责任,
所谓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生将来,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反合同因违约方的行为导致,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和过失。合同法中把归责原则确定严格责任缘由有:第一,严格责任的确立并不是自合同法开始,在民法通则与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有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第二,严格责任具备便捷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优点。在过错原则下,只有在不可以证明其对违约行为无过错的状况下才承担违约责任,而过错是主观心理状况其纯在与否的证明和判断,较是客观事实的行为和免责事由更为困难,严格责任更利于减少诉讼本钱。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由于违约责任在本质上是以合同义务转化而来的,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不履行合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是在实行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因而应该实行严格责任。实行严格责任,能够帮助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反映了国际上合同法发展势头。当然,严格责任作为国内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一项总的原则,更不是绝对的,针对某些合同违约的特殊状况,合同法分则也使用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例外,如第189、191条的赠予合同、第303条的客运合同、第320条多联运合同、第374条的保管合同、第406条的委托合同等。但这类只不过一般原则的例外,并不可以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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